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1.对旷课和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一天按六学时记,节假日包括在内),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10-20(含2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课19-30(含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20-30(含3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课31-40(含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旷课30-40(含4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课41-50(含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连续旷课二周以上及在校期间累计旷课84学时以上(含84学时)者,给予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2.降级、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旷课学时继续保留。
第十三条 有抄袭作业、抄袭实验报告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教室、阅览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闹、吸烟、举行舞会、玩扑克、棋类、球类等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行为者先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者、不听劝阻者及其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他人名誉、财产利益等造成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生活纪律
第十七条 偷窃或破坏国家、集体、私人财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高空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被损坏物品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 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金额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100元以上,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打架斗殴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1、学生参与校内外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主要责任者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加打群架或勾引校内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策划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持器械(所持斗殴器械可致他人身体严重伤害)打架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说谎话、出具伪证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同等方式欺骗学校、教师和同学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待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组织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学生团体(诸如同乡会等),勒令学生退出该组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不准练气功,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于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纪律、不自觉排队,有不文明行为,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寝室内饮酒,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学生在学校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
1.情节轻微,如厮打、推搡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CopalAmba
2015/12/19 9:57:18
2.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将麻将作为游戏工具,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对于在现场观看、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内外收听、收看淫秽声像者,浏览黄色网页或传播、传抄淫秽声像、书刊、播放淫秽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色情等与大学生身份不符之陪侍活动、吸毒活动及进行色情消费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侵害个人利益或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寝室内利用微机、电视等设施干扰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寝室或走廊内大声喧哗、打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寝室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加热器、酒精炉、电炉、电热毯等违禁器具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处分;由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而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治安科或宿舍管理科准许私自在学生寝室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留宿及被留宿者(若为本校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外出一律按规定请假,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不按规定时间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且不接受门卫或教师批评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居住者按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从重与撤销
第三十九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校级通报批评及连续三次(含三次)受学院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一年内连续两次(含两次)受校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校纪处分者,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校纪处分者,即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后取消其处分所在学年度参评各类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处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过半后,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
第四十二条 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单项前三名或在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单项前八名者;在省、市级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个人单项一等奖或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得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可凭相关材料、荣誉证书抵销其以前所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者或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文章者将视奖励等级予以撤销留校查看以下处分一次。
第四十三条 获得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者(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撤销其以前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获得模范团干部、校优秀团员奖励者可撤销其以前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一次;累计获得两次模范团干部或优秀团员者可撤销其获奖以前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撤销处分同时撤销相应的奖励,同时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所撤销的档案由学校作为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之奖励必须经过学生处的审核认定方可生效。
第六章 学生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分程序:
1.学院起草处分决定,写清违纪学生错误事实;
2.由学生本人在处分事实上签字;
3.由学院院务会讨论学生纪律处分等级;
4.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
5.由主管学生工作学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
6.学生纪律处分签发后,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于三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学校将处分决定书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告,视同送达。
7、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按《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条例》执行;
8、学生申诉期间学生所受纪律处分继续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俱在、错误事实确凿,本人拒不承认、拒不签字,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1. 学生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召集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学生的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执行,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纪律处分均须报送学生处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受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实行跟踪式教育,学院负责与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与受处分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四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若其在察看期内有明显悔改表现,可于其毕业前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若察看期内无显著悔改表现,则毕业生做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按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学校不派人送回。受处罚的学生必须于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离校,否则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若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相悖,以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溪梓2013
2015/12/19 12:16:31
新生来了就要学习的 而且军训结束后有个专门的考试??
1L被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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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淇淋,干杯!
freedom2
2015/12/19 20:50:53
有处分还可以申请国家专利进行抵消,如有需要联系我,QQ:2471556027